民眾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繫好牽繩等防護措施
說明: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11年2月8日新北動防保字第1113352484號函辦理。
二、新北市議會已三讀通過「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」。「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,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,使用鏈繩、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,以管控寵物行動。違反者可處新臺幣3,000元至1萬5,000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」
三、本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,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專供動物使用之場所,應依該場所使用規範辦理者,得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。
一、依據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11年2月8日新北動防保字第1113352484號函辦理。
二、新北市議會已三讀通過「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」。「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,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,使用鏈繩、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,以管控寵物行動。違反者可處新臺幣3,000元至1萬5,000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」
三、本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,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專供動物使用之場所,應依該場所使用規範辦理者,得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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